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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婚姻平權修正法案
現行民法親屬編
民法971
姻親關係,因離婚而消滅;
結婚經撤銷者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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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增
同性或異性之婚姻當事人,
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。
(除了民法第1063條外)
民法972
婚約,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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許毓仁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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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約,應由「男女」當事人
改為「雙方」當事人自行訂定。
民法973
男未滿十七歲,女未滿十五歲者,不得訂定婚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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許毓仁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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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女訂婚年齡修至一致:
未成年人未滿17歲者,
不得訂定婚約。
民法980
男未滿十八歲,女未滿十六歲者,不得結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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許毓仁版
時代力量版
男女結婚年齡修至一致:
未成年人未滿18歲者,不得結婚。
民法1079-1
收養子女,違反第一千零七十三條、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七十五條之規定者,無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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許毓仁版
新增第二項
法院為前項認可時,不得以收養者之性別、性傾向、性別認同、性別特質等為理由,而為歧視之對待。
稱謂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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許毓仁版
民法中總計81條性別相異用詞修正為中性用詞:
夫妻→配偶
父母→雙親
夫妻財產→婚姻財產
養父母→養親
子婦、女婿→子女之配偶
祖父母→二等親直系血親尊親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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